鲁国税流一[1996]2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持证上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12
摘要:培训工作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1996年6月底以前要做好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企业参加培训的票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管理等各项规定,经考试合格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管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按规定年检的,“资格证书”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丢失“资格证书”的必须在丢失后五日内书面向县级国税机关报告。并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办理补发手续。

  七、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以下情况给予处罚:凡发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不全的,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税额的;扩大增值税专甩发票开具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从销售方只取得发票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等情况的,税务征收机关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持证人本人未发生以上违规行为,也要追究持证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在“资格证书”违规记录栏记录违规情况。凡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票物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和“发票换票证”的;不一次性复写打印而分联填开或不同联次发票金额、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倒买倒卖或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的,税务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经市、地国税机关批准,收缴其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限期整顿,同时收缴“资格证书”,取消原持证人的资格,经整顿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培训和办理“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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