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持证上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25号 1996-03-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全省所有一般纳税人领购、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 二、培训工作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1996年6月底以前要做好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企业参加培训的票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管理等各项规定,经考试合格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三、原各地自行培训已发上岗证的单位,此次可不再培训换证,资格证书实行每三年换发一次。资格证书仅限于持证者在其单位内使用。持证人员调离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应由所在单位先行收回“资格证书”,并在办理调动手续后五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销。企业更换专用发票票管人员,需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同意,并在重新培训和核发“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领购、保管专用发票业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省局统一样式,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组织印发并收取工本费。“资格证书”封面为大红色塑料,规格为125*90MM,(内容及式样附后)。申请办理资格证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中在职的财务人员。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3、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记录。 五、各市地税务机关印发资格证书和组织培训时,应在不营利的前提下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后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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