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 区县局 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京国税稽[2000]739号 2000-12-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强化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涉税案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我局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凡未成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均应抓紧研究成立。各局应在2001年1月30日前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局。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构成: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稽查、法制、税政、征管、涉外、进出口税收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二、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本级稽查机构查处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 (二)对审理的案件作出审理结论。 三、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审理委员会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案件审理会议的安排、组织工作; (三)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发送有关案件材料; (四)负责形成案件审理会议纪要; (五)根据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制作有关涉税文书; (六)负责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机构查处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具体包括: (一)企业、单位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城近郊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远郊区县国税局查补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经法制部门复审后对违法性质认定与稽查部门存在分歧意见的; (四)在本市范围内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五、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会审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会议召开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发送至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审理委员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案件审理会议应在听取稽查部门案情汇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审理结论,制作有关涉税文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员审理的案件应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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