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81号 2003-04-0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规范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安置,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精神,现将民政福利企业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明确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由民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分别办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 1、企业申请民政福利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岗位、健康状况) (5)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县(市、区)民政局对申办民政福利企业的申请,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填写后,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并连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后予以批复,设区市民政局根据批复和批准的申请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认定、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1、企业在申请办理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好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即证明该企业系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置残疾职工的有关材料(残疾人员名册、县以上医院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书复印件、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和用工合同); (6)申请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2、各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填写提交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署认定初审意见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认定。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和省局闽国税发[2003]64号等规定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先征后返”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行文批复,企业据此取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资格;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省国税局和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对取得资格企业名单不再另行公布。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批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须在2003年上半年对其进行年审,年审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凡2003年6月30日前企业仍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资格认定”不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享受资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项无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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