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慈善会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69号 2004-06-1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各级慈善会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慈善会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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