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宣传及征管工作 在对境外演出团体的税收征管中,代扣代缴义务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征管法及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文件中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省局了解,我省目前共有各类演出经济机构40家,现将其名单分解到各有关地市,希望各有关税务机关要抓住核心,一方面主动与各演出经济机构或有关固定演出场、馆、所等代扣代缴义务人沟通,做好对其政策宣传和辅导,明确其责任、义务,和其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联系,做到事前主动掌握有关外国团体到当地演出的情况。由于演出团体的流动性大,可能会涉及到我省各地市,所以目前暂没有演出经济机构的地市也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同各有关方面的联系与交流,堵塞征管中的漏洞。 各地在对境外演出团体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要及时与省局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这项税收工作,并且在2004年12月25日之前把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案例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