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4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团体来我省进行文艺及体育表演税收征管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5
摘要:关于对团体和个人跨国演出征税问题,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都在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分别用两个条款进行了明确,且内容和表达方式一样。其中第二款规定了艺术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活动发生的所得不是由本人收取,而是由他人收取,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宣传及征管工作

  在对境外演出团体的税收征管中,代扣代缴义务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征管法及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文件中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省局了解,我省目前共有各类演出经济机构40家,现将其名单分解到各有关地市,希望各有关税务机关要抓住核心,一方面主动与各演出经济机构或有关固定演出场、馆、所等代扣代缴义务人沟通,做好对其政策宣传和辅导,明确其责任、义务,和其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联系,做到事前主动掌握有关外国团体到当地演出的情况。由于演出团体的流动性大,可能会涉及到我省各地市,所以目前暂没有演出经济机构的地市也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同各有关方面的联系与交流,堵塞征管中的漏洞。

  各地在对境外演出团体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要及时与省局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这项税收工作,并且在2004年12月25日之前把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案例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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