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总部购买办公职场,我公司为使用方。物业公司收取公维金时不、无法提供应税发票,提供内部收款收据。这笔公维金对于我公司实际上已经是成本费用了,即使收取时未实际发生维修支出,但也不会返还给使用方了。请问物业公司提供的票据,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据吗?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税务
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我单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实践中,各业主应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均由我单位代为收取。我单位财务部门听说,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收取的价款和各类价外费用,请问,该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应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经营中收取的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当并入应纳税额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12-15国税发[1998]217号)“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之规定,该项维修基金不须缴纳营业税。 来源:安徽财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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