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94号 2005-11-29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造林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造林工程包括清山、平整土地、回土及施肥、栽植(补值)等工序,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建筑业”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对绿化工程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可比照绿化工程“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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