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铁路自备车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4
摘要:凡使用铁路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可申请印制《XX公司铁路自备车辆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铁路货运发票》),并在使用铁路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铁路货运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铁路自备车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3号      2007-01-0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铁路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发票印制使用等存在一定问题。为规范纳税人使用铁路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使用铁路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可申请印制《XX公司铁路自备车辆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铁路货运发票》),并在使用铁路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铁路货运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印制《铁路货运发票》时,各区县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批准其自印。

  三、《铁路货运发票》比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式样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

  四、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铁路货运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

  (二)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铁路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两行分别填开。

  (三)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四)《铁路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五)开具《铁路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六)在已填开《铁路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两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铁路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将全部联次的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五、使用《铁路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区县局要严格《铁路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发放,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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