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销售分公司在系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343号 2007-07-0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函[2009]15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5月1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管理,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积极推行电子发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严格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销售分公司印制企业衔头卷式发票,并于2007年8月1日启用(河北分公司首先在廊坊和沧州市启用,其他单位于10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以下简称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规格式样 《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票样附后)为企业衔头单联卷式打印发票,每卷100份。其规格为:宽76mm、长127mm,使用冠豪60克彩纤防伪纸印制,印制单价为每份0.055元。发票代码分别为113000723002,113000723003,种类代码为30300,由省局数据处理中心统一维护于综合征管软件中;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的8位顺序号,省局按码段调拨各市。 二、《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的印制及调拨方式 每年10月初,由各县(市、区)加油站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全年使用计划,各市国税机关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局票证服务中心下达印制通知书。同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分公司财务处统一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全年分市印制计划,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省局按各市发票计划用量调拨各市。省局原则上一年印制一次,今年印票计划统一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分公司向省局征管处报送。 三、《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的使用管理 《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分别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分公司系统所属加油站的所有零售产品,并实行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即其系统加油站不再使用手工货物销售发票,只批量发售《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并实行按季查验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卷式发票的意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中石油河北分公司卷式发票》和《中石油冀东分公司卷式发票》的计划、调拨、发售和使用管理及旧版发票的清缴等项工作,并做好票表比对,加强税源监控。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要制定具体发票管理办法并报国税机关备案,切实规范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等规定,各加油站要按月报送《发票购、用、存月报表》,有条件的可以试行按月报送发票开具明细表,以便国税机关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各地要注意总结使用卷式发票在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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