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开具证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审核科室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开具的《抵扣证明》第二联交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主管征税的有关区、分局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领取所辖企业上月申请并获准开具的《抵扣证明》。 七、外贸企业取得《抵扣证明》后,应将《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八、主管征税的区、分局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对《抵扣证明》中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及发票稽核信息进行审核,对已经办理过抵扣或属于失控、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附件:(略) 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抵扣证明》及填表说明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 3.《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抵扣证明台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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