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10]8号 宁波地税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8
摘要: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1、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指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予以核定。

  12、关于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的时间确认问题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3、关于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4、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15、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6、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若该项财产转让的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财产净值为有关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税收规定的下限(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等)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等后的余额。

  二、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

  1、企业发生的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包括坏帐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年度报损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及市直属分局审批税前扣除;超过2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申报期限不得超过年度终了30天;需市局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等),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三、汇算清缴的期限及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审批。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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