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17]590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7
摘要: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新产品,可采取同类农产品原料和生产产品的核定标准进行扣除,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季度后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单耗率。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字[2017]590号     2017-4-27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字[2020]2051号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前期的调查、测算,并参照国家标准、行业平均耗用值及其他合理标准,确定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扣除标准。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12〕116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

  二、鉴于纳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性,此次核定工作原则上采用了“投入产出法”,个别纳税人采用“成本法”的方式确定试点纳税人耗用外购农产品的单耗率。(试点纳税人名单、农产品和产品名称以及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表见附件)

  三、纳入核定范围的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新产品,可采取同类农产品原料和生产产品的核定标准进行扣除,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季度后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单耗率。

  五、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或试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从2017年5月1日后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初级农产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消凭票抵扣政策,全面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对于2017年5月1日后新认定的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参照同类农产品原料和生产产品的核定标准进行扣除,如无法参照的以一个季度为时限,到期测算核定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七、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及时解决核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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