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销售额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16号 2010-5-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执行后,各区分局反映了执行中的问题,市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是指统计销售额时,应包括当期查补的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也即查补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应统计入结果发生的税款所属期。如对某纳税人2009年的申报进行稽查(或纳税评估),发现2009年2月(税款所属期)少报销售额10万元,2010年5月完成稽查(或纳税评估)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纳税评估结论,统计该纳税人2010年5月(税款属期)的销售额时,应包括少报的10万元销售额。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时,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不调整货物销售发生期的销售额。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3号)第二条中“(一)关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三)辅导期问题”等两款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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