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91号 2007-08-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航进程,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年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上述船运公司在2007年5年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可以予以退税。 二、自2007年5年1日起,对上述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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