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1]5号 2011-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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