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常见涉税风险点分析

来源:财会阁 作者:财税通 人气: 时间:2023-10-07
摘要:证券公司向经纪业务客户收取佣金收入后,将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回扣返还给客户或者返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而回扣金额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一、经纪业务常见涉税风险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风险点

  1.变相降低佣金从而隐瞒营业收入

  证券公司向经纪业务客户收取佣金收入后,将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回扣返还给客户或者返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而回扣金额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2.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转入其他往来科目

  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后,可能将收入转入其他往来科目挂账,冲减营业收入。

  3.未及时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后,可能存在收入结转与实际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4.未计或少计零星现金收入

  证券公司营业部可能存在如办理交易卡收取的工本费、内部资料费、查询费等零星现金收费,这部分收入未在交易系统中收取。

  (二)证券交易单元席位费租赁收入风险点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单元席位费租赁收入与证券经纪业务本质相同,证券公司依据基金公司提供的清单确认收入,检查时抽取每月基金公司交易明细与证券公司结转收入金额比对查看是否一致,并核实原因。

  (三)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收入风险点

  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2.代销金融产品差额确认收入

  代销金融产品除了认购费、前端收费、后端收费、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之外,也存在其他收取佣金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能存在佣金需要与其他机构分成的情况,此时应该区别净额确认收入与全额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信用业务常见涉税风险点

  1.利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信用业务收入类型主要为利息收入,主要涉税风险点为各种利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2.应税、免税收入是否准确划分

  证券公司存在将一般借款利息收入作为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收入等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3.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确认

  证券公司可能存在逾期90天以上的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并未停止计息,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会计上继续予以确认的逾期90天以上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少缴所得税。

  三、自营业务常见涉税风险点

  1.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确认收入

  自营业务涉税风险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确认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是否足额、及时确认收入等。

  2.转让金融商品负差违规结转少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证券公司可能存在转让金融商品负差与上一纳税期或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相抵的风险。

  3.企业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红利作为免税收入

  证券公司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免税股息红利范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存在将分红计入免税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4.债券利息收入未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通常证券公司在会计账上会把债券利息收入设置在“投资收益”一级科目项下,容易导致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把应当为贷款服务的债券利息收入错误分类为金融商品转让。进而发生增值税计算错误的情形:贷款服务项下,增值税应当全额缴纳;而金融商品转让项下,允许抵减上期留下的负差。

  5.免税、应税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准确划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税2013年5号文,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国债、地方政府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70号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明确持有金融债券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证券公司可能存在将应税债券利息收入作为免税债券利息收入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6.基金分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

  财税2008年1号文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金融机构利用该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情形:在知晓基金即将分红前买入,在分红后卖出。通过买卖,基金分红对应的净值差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投行业务常见涉税问题

  投行业务收入主要涉税风险点为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收入是否足额并及时确认收入,各项目相应的“代转承销费用”是否按照配比性原则转入成本,证券发行差价收入是否正确核算等。投行业务的成本支出实际分为承揽和承做,其中承揽涉及协议支出问题,也就是费用的支出,一般釆用费用报销的形式。

  (1)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证券的,是否按承购价格确认代发证券成本;转给投资者时,是否先按发行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收入,再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发行证券成本。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及时按照承销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2)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资产和负债,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是否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计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3)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发行期结束后,是否按约定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五、资产管理业务常见涉税问题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在营改增后变动较大,分为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管理计划内的贷款服务收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中应当适用前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及相关《释义》中规定的超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增值税情形,需要特殊关注:

  1.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同样需要关注基金的定义及资管产品的适用性;

  2.资管产品的退出有两种途径,转让与赎回。转让指的是所有权的转移,而赎回则是所有权的灭失,因此赎回赎回资管产品所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中的转让金融商品类,可以不征增值税。

  六、成本费用常见涉税疑点

  (一)增值税

  1.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企业存在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未视同销售,导致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发放给外单位的礼品,未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3)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4)企业向客户赠送外购货物,存在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存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3.未足额进项转出

  证券公司兼营免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进行或只进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上述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包括:水电气暖费、安防消防设备维修费、小额装修费、办公费、车辆修理费、车辆油料费、车辆租赁费、会议费、警卫消防费、劳动保护、培训费、审计费、物业管理费、行政办公设备等。

  4.不得抵扣项目抵扣风险

  证券公司接受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可能存在违规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风险。

  5.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未代扣代缴增值税

  证券公司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如网络或系统的使用费)等支出,可能存在未代扣代缴相关增值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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