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6月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批复》明确: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

  十二、2008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08]55号),《通知》规定:为降低今年南方地区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十三、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初榨的豆油等36种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四、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这一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2008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2008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十七、200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十八、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文件批复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九、2008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批复》明确: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十、200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通知》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二十一、2008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意见》明确,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

  二十二、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200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6号),《通知》明确,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净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限额为29.84亿元。该公司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在上述限额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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