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港口企业,有3个经营项目分别是散货项目、油品项目和1个正在建设项目。3个项目分别享受不同所得税优惠,支出分别核算,公摊费用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但是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中散货项目收入千分之五大于散货项目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60%,油品项目收入千分之五小于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60%,正在建设项目也有业务招待费列支。我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确定?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属于期间费用,如果优惠政策是按项目所得为优惠对象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时,应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收入总额为基础进行调整;然后再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将调整后的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合理分摊,单独计算出3个项目所得。 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税法并没有给出限定性方法,但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附各项目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届时,如果税务机关对期间费用分摊的合理性有疑问的,企业应进行说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