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上海一家物流企业,目前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包装服务协议,为他们提供包装服务。由我公司从国内采购木箱作为包装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包装货物。请问提供包装服务是否免税?如果免税,采购包装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国外公司提供包装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该劳务不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贵公司购入包装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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