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 2002-03-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拆船企业,防止污染环境,搞好拆船生产和更好地贯彻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废船进口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行业内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以下简称“享优拆船企业”)的自律性规定,是自我约束的基础。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拆船企业必须有正式的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和拆船场地的土地证书。 (二)拆船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具有以下生产规模: 1、截至2001年底,多年连续拆船,累计拆船数量达到20万轻吨左右; 2、现有年拆解能力5万轻吨上(含5万轻吨); 3、拆船场地至少2万平米左右; (三)有拆解码头、船坞或滩涂,不得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拆船场地,已经设置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环保措施,不能按期、按要求完善的应予停、关或搬迁。拆船场地应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范围内,且具备口岸查验条件。 (四)具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和废物进口批准证书。 (五)具有适应生产规模需要的资金、设施和技术人员: 1、资产总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 2、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3、经营额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 4、起重运输能力在100吨以上; 5、具备必需的环保设施、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固定的废弃物回收处置场; 6、自1998年以来,未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受到当地环保和港监部门的处罚; 7、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5人。 (六)企业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信誉和商德。 (七)是中国拆船协会会员,一直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条 享优拆船企业必须遵行以下规定: (一)废船拆解前须制订拆解工艺方案,清除易燃易爆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废油船必须洗舱、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火,对已拆解的废船应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二)气割工、起重工、电工、驾驶员、消防员、安全员、环保员须经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拆船板、废钢、设备、有色金属、杂物等分类堆放,及时清理废弃物,保持场地清洁。 (四)具备必须的环保设施,如: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施、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等。 (五)在水域拆解废船时,船周围应设围油栏。不允许向水域内倾倒垃圾。洗舱水、压舱水和底舱水在排放前,须检测含油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拆解含有石棉物品时,需由专人在专用保护措施下进行,并对拆解物安全妥善处理。 (六)拆解废船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防伤亡,安全预防措施要到位,要按相关行业标准努力降低事故发生率。一旦发生事故要在当地有关部门领导下,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报协会备案。 (七)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应符合WB1002-1995或YB4095-1995行业标准。拆船板热轧再生扁钢应符合WB/T1003-1995行业标准。拆船板热轧再生等边角钢应符合WB/T1004-1995行业标准。 (八)拆船板、废钢、废铸铁应符合中国拆船总公司[1987]中拆船技字13号文颁发的《关于确定拆船行业<拆船板、废钢、废铸铁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用户另有要求者除外,但必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 (九)享优拆船企业要注重服务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 (十)享优拆船企业购买的进口废船须在本企业所属拆船场地拆解。 (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作他用及少量拆解后转卖他人的废船,必须重新向海关申报,不享受退税政策。如已退税必须按规定及时退回中央金库。 (十二)进口废船如作为仓储、旅游、水上宾馆等设施,须经国家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船检部门及当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拆船协会备案。 (十三)根据国家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及合理利用的原则,享优拆船企业对丧失原船功能,且无动力的部分船体、船底改装成浮吊、趸船、浮船坞等进行综合利用是允许的,并允许船上设备及部分船体、船底整体销售,但部分船底、船体不得超过全船重量的40%。 (十四)购进的废船中,有许多设备,如:主机、辅机、各种泵阀类、无线、有线通讯设施、卫星导航、各种车床、吊装设备、备品备件以及彩电、冰箱等,都是造船时必备的设施,购买废船时是不另行计价的。为增加拆船效益,各拆船厂要充分合理利用这些物资。不能利用的作为废钢铁处理。 (十五)进口废船货舱里不得夹带货物。燃油箱里有一定数量的剩余燃油是允许的,但剩余燃油不得超过油柜总容量的30%或七天主机用油量、十天辅机用油量。 (十六)为避免享优拆船企业之间竞抬废船价格,成立广东、江苏、北方三个船价协调小组,中国拆船协会负责总协调。 (十七)享优拆船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时,须向协会提供如下文件: 1、进口废船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4、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5、进口废船退税申请表(见表样)一份。 (十八)享优拆船企业应定期向中国拆船协会填报有关报表,即:每月五日前填报上月本企业的废船进口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季首月十日前填报本企业上季度基本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报上年本企业汇总的拆船情况统计报表(表样同季度报表)及本年拆解计划,报表应填报及时、真实。 第五条 中国拆船协会每年对拆船企业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财政部。 第六条 享优拆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听劝阻、不改进者,由协会提交财政部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一)假借联营、承包或其他方式将进口废船转到非享优企业或个人拆解的; (二)违反统一协调价格,哄抬船价扰乱市场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废船作为运输工具、仓储等其它用途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污染造成恶劣影响,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未达标准的; (五)报关时,向海关虚报船名、船型、船价、轻吨位等情况的。 第七条 享优拆船企业要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其他拆船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拆船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已经中国拆船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中国拆船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国拆船协会 200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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