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所虚假迁出的筹划 住所虚假迁出的筹划是国际避税的一种方式。所谓住所虚假迁出是指从法律上讲,虽然跨国纳税人已经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地方取得住所。 跨国纳税自然人利用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是居所的概念不同以及解释不一样来进行避税。比如,有些国家的解释可能是居住不少于183天的,都可以视为在该国有住所;而另一个国家的解释可能是任何在该国有永久性住所,都应视为在该国有住所;还有些国家的解释可能是满足各种社会的经济条件,才能被视为在该国有住所。这就使得跨国纳税自然人利用居所和住所的虚假迁出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可能。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自然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虽然实际上是该国的居民,那么,他的国际纳税义务就可以免除。例如,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虚假地从一个国家迁往另一国,而实际上却不停地在这个或者那个国家流动,这种人在国际上被称为“税收难民”,往往在任何国家都没有纳税义务。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往往可以通过将处在高税国的管理机构虚假迁出的办法进行纳税筹划。虽然有些国家的税法或者是双边税收协定对于这种办法有严格的规定,但还是存在利用此办法避税的可能性。例如,一个英国的居民公司,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虚假迁出,变成一个英国的非居民公司:①不在英国召开理事会或者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在英国整理。②改由一个是英国非居民的人担任常务董事。③所有公司的英国股东不再参加公司的管理,他们放弃他们股份的表决权,只保留自己在财务利益上的权利。④如果遇到紧急的交易,需要立即开会并做出决定的,就建立一个独立的英国“服务公司”,按照一定的利润纳税,这样,只有少量的利润在英国纳税。⑤“外国的”会议记录,包括详尽的和大量的能够证明“确实”是在国外做出经营决策的一些情况。 (二)住所不迁出的筹划 所谓住所不迁出高税国是指从法律上讲,跨国纳税人并没有迁出高税国。因为,对于跨国纳税人,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来说,真正迁出住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高的。因此,有时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建立信托财产或者其他的信托关系。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是权力(信托资产)移交给另一个人或者公司(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受益人既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信托人之外的第三人。跨国纳税人通过信托资产,可以既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又不用虚假迁出高税国,而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信托别人在某个国际避税地管理其所得和资产,以创造机会,逃避所得税、遗产税等。 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住所不迁出高税国,而通过信托资产进行纳税筹划。例如,一个拥有巨额财产的跨国纳税自然人,可以在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该公司50%的股份由5人以下持有,而对于这5个人,该纳税人可以利用亲属的化名来顶替,公司实际上被他一个人控制。然后,该纳税人把在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以及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是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也可指定他的后代为受益人,这样,他就可以减轻全部或是一部分所得税负和遗产税负。 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利用信托财产的办法进行纳税筹划。通过信托财产的办法不仅可以减轻公司所得税的效果,还可以被用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动机。例如,在高税国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银行或者是信托公司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把持股公司信托给那个银行或信托公司来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这时,持股公司的股权合法地归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所有,并由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持股,但是,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的跨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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