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09
摘要:根据总局领导要求,由中税协协助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代拟稿)已完成初稿,现请税务师事务所对代拟稿初稿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税协邮箱scctaa@163.com。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总局领导要求,由中税协协助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代拟稿)已完成初稿,现请税务师事务所对代拟稿初稿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税协邮箱scctaa@163.com。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代拟稿)

  经习近平同志批示,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完成各项议程,新一届协会领导已展开工作。这些,都标志着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史又揭开了新的重要一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大力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方向

  今后一个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方向可概括为:实现“一个目标”,坚持“两个原则”,做好“三个服务”,实施“四个战略”。

  实现“一个目标”。就是要认真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同时要根据新要求、新趋势,把握时代发展规律,研究行业科学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实现路径,努力把注册税务师行业建设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中介行业。

  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依法执业。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绝不能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二是诚信经营。要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以优质服务赢得信任、赢得市场。

  做好“三个服务”。一是为行业会员服务。各级注册税务师协会和行业党组织要了解会员需求,反映会员诉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二是为纳税人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要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为税收事业服务。充分发挥行业会员直接接触纳税人和税收征管一线的优势,鼓励他们积极为税制改革和加强征管建言献策,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多做贡献。

  实施“四个战略”。一是专业化发展战略。要加强专业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高端人才,提升税务师事务所专业执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是规范化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主导作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内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建设成为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指导有力的行业组织。三是国际化发展战略。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学习运用国际规则和商业语言,促进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四是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持续抓好行业信息化建设,与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相匹配,搞好顶层设计,抓好具体实施,全面提升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二、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章制度建设

  (一)以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契机,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在修订总局第14号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注册税务师条例》的研究制定,逐步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制体系。

  (二)健全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研究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架构。明确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各自的职责、内容、方式和措施。

  (三)加速推进行业执业准则体系建设。《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等涉税鉴证业务准则,要加快修订进度,成熟一个,下发一个,争取在2013年底前全部推出。积极研究其他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具体准则,逐次出台,争取在2015年底前,使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则体系初具规模。

  (四)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要监督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其诚信经营,提高执业质量。

  三、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社会服务,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一)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协助其开展以下工作,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列支。

  1.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具体情况,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试点工作。由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纳税审核,并向税务机关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纳税审核报告。

  2.监督管理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逐户开展分析评估,切实找出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征管上的漏洞。

  3.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的规定,评估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4.根据重点税源企业专项分析检查工作的要求,对存在异常的重点税源企业逐户开展分析检查,对相关企业进行分析、评估工作,并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收风险分析报告。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做好以下工作:

  1.凡部级发文中涉及纳税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时应要求纳税人附送经注册税务师进行相关纳税审核后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否则不予受理;其他部委发文和各地区发文中涉及的纳税证明,可由各省国、地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相关文件进一步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对其中需要由注册税务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深入审核,纳税人附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后方能出具纳税证明的文件,发文予以明确。

  2.对经税收风险分析和纳税异常分析,纳入专项分析检查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说明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纳税异常的原因。对能力不足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自行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其进行自查。

  3.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支持注册税务师为上市公司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1)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税收优惠证明文件和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说明时,要提供经注册税务师审核后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

  (2)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司收购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公司委托注册税务师为其进行涉及明晰涉税资产状况的纳税审核,并提供纳税审核报告。

  (3)上市公司进行年报(或阶段性)审计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公司委托注册税务师为其进行涉及国家税法、税收优惠、递延资产、税务调整、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的纳税审核,并提供纳税审核报告。

  4.对于来自避税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企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对自身能力不足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委托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其准备年度同期资料。

  5.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对于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关税务服务。

  6.对按照各级税务机关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要求,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风险评估报告的纳税人,如能力不足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纳税人还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相关涉税专业服务,协助其完成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相关工作,对其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出具评估报告。

  四、加强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

  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坚持规范监管与支持帮助并重,引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行业监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覆盖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使行业执业规范和各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二)推动行业创新

  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引导模式创新,推进整合转型。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特色业务,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倡导协会通过品牌推介等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

  (三)及时提供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政策出台、更新、调整后,第一时间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其进行辅导,使其能正确掌握运用相关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服务。充分利用网站、网校等媒介、信息化平台,保持与事务所的沟通渠道畅通,信息交流互动。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只有指导和管理的义务,绝没有以此谋求经济利益的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都要坚决切断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及其他中介机构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有违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格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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