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大幅提高免征额也不能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免征额只能部分缓解工资税负的合理性问题,而未能涉及诸如劳务所得、稿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非工资所得的问题。即使全面提高工资、劳务所得、稿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减除额,也不能消除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税率的累退性问题,毕竟,无论如何提高免征额,都无法改变灰色收入全额免税的事实,也无法改变企业家(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获得的事实上的低税率。 因此,提高免征额的真正意义,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口,使得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只具象征意义。换言之,围绕免征额展开的政策辩论,令个人所得税已日益退化为一个象征性的工具,用来彰显在中国也存在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的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机制。 总之,在存在巨额灰色收入和地方政府经济竞争的背景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无法缩小收入差距。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发挥所谓收入调节的功能,始终是以灰色收入低为基本前提,而这一前提,在我国当前并不存在。因此,在当前中国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假如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地位越重要,占比越高,其扩大收入差距的功能会越明显。换言之,在中国,如果希望缩小收入差距,就必须缩小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乃至予以彻底废除。 废除个税有百利无一弊 因此,可以认为,废除个人所得税,比将其征收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面临的政治风险更低,政治成本更小,在政治上的可行性则要高得多。不废除个人所得税,受条件约束又无法转向综合征收,就只能维持不合理的分类征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而这又是以扩大收入差距、失去税收合理性为代价。付出这么高的代价,仅仅获得税收收入的6%左右,任何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恐怕都很难认为这是理性而妥善的决定。 实际上,废除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显著的政治收益,还具有显著的经济收益。废除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促进中产阶层的成长,赢得民意,有效促进国内消费,助推国民收入增长,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吸引高端人才,可让我国在人才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显著优势,而政府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因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高时(2005年)仅为7.28%,2012年已下降到5.79%。如果将政府的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也算在内,其占比还将进一步降低到5%以下。 可以说,废除个人所得税,有百利而无一弊。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须分段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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