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个人所得税,就很自然出现两种建议。第一是提高起征点,即免征额,最新的建议是将免征额提高到一万元;第二是从分类征收(即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如工资、劳务所得、稿酬、经营所得等,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向综合征收(即将个人或者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分来源不同,全部加总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率)转型。 这两种建议的盛行表明,很多人认为,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无法令人满意,而这种无法令人满意的状况,可通过进一步改革而获得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更为合理的命运,是被彻底废除。 现行个税制度之弊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确定为抽象的个人,类似于古代中国所说的“无父无君”之人,丝毫不考虑个人必须承担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第二,按照分类征收的逻辑,将个人的收入,依据收入来源“切块”为“工资”、“劳务所得”、“稿酬”等,令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人际间比较无法进行,所得的归类因此缺乏可靠的指引,税务部门的所得归类判断权力失去约束,所得归类的判断变得随意甚至明显错误。例如,董事费是工资还是劳务收入,车改补贴是不是收入、是什么收入,都只能由税务部门去判断,但又无法找到合理判断的依据,判断的结果只能是恣意的。 第三,由于将纳税期间从年改为月,致使依据劳动合同取得的工资收入,根据计算和发放方式的不同,被切分为正常发放的月工资和年终奖、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收入、企业年金等不同的类型,然而又将连续的收入按照月或者次再度“切小”,这导致出现错误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在发放奖金的情形中,据国税发[2005]9号文,如平时每月工资为3500元(每年为42000元),年终奖发放54000元,全年应纳所得税将为5295元;如发放54001元,则全年应纳所得税将为10245.2元。也就是说,全年所得从96000元上升到96001元,增加的税负为4950.2元,边际税率达到惊人的495020%,完全超越了法律许可的工资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范围。 第四,由于地方政府间激烈的经济竞争,地方政府竞相给予企业高管各种补贴和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率由此呈现累退性的特征。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个税制度之弊改无可改 无论认可何种估计,一个令人难堪的现实就是,我国的灰色收入超过了工资总额。而且,这些灰色收入,大部分是以“无形”的方式出现,表现为现金交易、地下交易,无法转化为公开和合法的收入,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之外。 在这种条件下,首先,因为综合征收并不能将灰色收入纳入其征税范围之内,即使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型,也无法解决影响收入差距的最根本的问题。当然,从表面上看,综合征收似乎可以让既定征税范围内的收入的税负显得更为公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综合征收不能消除地区间税收竞争带来的影响,在地区间税收竞争的驱动下,税率的累退性将一如既往地存在。 甚至将个人所得税变为中央税,也无法消除地区经济竞争的影响。这是因为,企业家可以将个人支出转变为企业支出来避税,而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会使用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补贴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因此,只要存在地方经济竞争,无论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还是中央税,税率的累退性都变得无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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