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代扣代缴个税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被查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10-17 案例: 今年初,承德市开发区地税稽查局对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存在疑点,于是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明细资料和个人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经过详细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由财政代付工资部分已由财政足额代扣代缴,但是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由学校发放的薪金收入,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查实:2011年,该单位付全年职工工资(含财政代付部分)19394547.40元,其中学校发放课时费、监考费等8369024.2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69727.37元,已代扣代缴334917.7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 分析: 启示: 扣缴义务人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本案来看,学校是扣缴义务人,对教职工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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