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永无宁日 跨国公司避税方法五花八门,包罗万象,并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情况:一是逃避纳税人身份;二是由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资产、利润等;三是收入和成本的转移,主要表现为转让定价方法;四是利用各种避税条件。跨国公司还可利用其它经济活动避税。例如,对分支机构投资、企业合并、免费提供职工福利、利润再投资等都可以被用来避税。如苹果公司经过精心策划,2011年转移到子公司账户上220亿美元的利润只纳税1000万美元,仅相当于0.05%的税率。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披露,每年因欺骗和逃税损失的收入达1万亿欧元。中国有关研究报告称,因跨国公司避税导致的税收损失达300亿元。[9] 近几十年来,国际避税活动与逃税活动结合在一起,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如歪曲了国际经济竞争条件,造成了财富的不正常分配和资本的不合理流动,影响了一些国家(主要是高税率的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等。有鉴于此,国际社会纷纷采取措施,从各个方面寻找制止和消除国际避税行为的途径。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爆发了债务危机,更加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更加强调反避税措施。许多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八国集团(G8)、二十国集团(G20)、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OECD等,都积极参与到打击避税地的国际行动中来。[10] 各国采取的跨国反避税措施,从一国范围来看,主要是从健全税收立法和加强税务管理两方面着手;从国际范围来看,主要是加强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在国际间形成协调和默契。最近几年,国际反避税由高压打击向柔性管理转变,各国税务机关通过优化纳税服务、预约定价安排、签订情报交换协议、强迫国际著名避税地提高透明度和强制披露避税方案等措施,大大提高了跨国公司及跨国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尽管国际反避税措施日臻完善,犹如天罗地网,使国际避税的空间越来越小,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前景光明 1946年国际联盟专家委员会制订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的查定和征收中建立相互行政协助的关系的协定范本》(伦敦草案),这是最早的国际多边反避税措施。瑞典、丹麦、芬兰、爱尔兰、挪威等5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1972年底签署了一个《关于税务协助协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3年形成反避税初步文件,1979年对此通过一项决议。OECD于1977年正式通过《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为国际间利用双边合作交换税收情报,抑制国际逃税和避税,提供了规范。自1968年以来,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税收条约的特别专家小组,一直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结税收条约而制定指导方针,其中提交的七次报告在不同程度上均涉及国际避税与逃税问题。 最近几年,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例如,2008年全世界仅签订了22份新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而2009年和2010年每年都签订了200份以上新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1] 目前,多数国家因为法律制度、具体国情差异较大而倾向于双边合作。通过协定中一些条款的规定来协调反逃避税工作,双边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越来越密切,合作范围越来越扩大,合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合作质量不断提高。但多边合作反逃避税措施因各种原因难以实施,成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一大遗憾。 五、国际税收组织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此外,欧盟理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为期五年的《2008—2013年纳税规划》。该规划的宗旨是加强欧盟成员国税务部门在打击税务欺诈方面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并削减与贸易有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遵从成本。 各区域性税收组织的会议活动也开展得有条不紊。如:2008年,亚洲税收论坛召开了第5届年会,美洲税收管理组织召开了第42届年会,欧洲税收管理组织已经召开了第12届年会,英联邦税收管理组织已经召开了第29届年会。2009年,25个非洲国家亦正式成立了“非洲税务管理论坛”。 OECD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引领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继2010年反对有害税收竞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基础上,又开展了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的推广。2011年发起同行审议,将提高税收透明度的目标进行到底。欧盟也不甘落后,2011年提出了“共同统一公司税税基(CCCTB);2012年5月,在欧盟范围内开征“金融交易税”的提案获得欧洲议会投票表决赞成。 综上所述,国际税收组织通过经常、固定化的税收会议取得共识,影响力日益扩大。以OECD为主的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在国际税收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引领着国际税收发展的方向。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税收合作也日益重要。发达国家制定国际税收规则与发展中国家捍卫税收权益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 作者简介——靳东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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