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纸企业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因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该条同时规定,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互保、联保属于企业为融资而采用的一种通过参加担保联合体扩大融资额度的担保,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可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专项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其他非关联企业的担保,若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不相关的,由此造成的连带责任损失,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若单方面为关联企业的担保,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专项说明后,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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