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国税稽罚告〔2014〕41号 20146.6 市强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接受广东汉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12140,发票号码02690292、02356675,发票代码:4400113140,发票号码:16453589、15995149、15994877、15995038,涉及金额3,335,199.04元,税额566,983.81元,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接受广东和诚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创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400112140,发票号码:02676872-02676874、08763383-08763385,发票代码:4400113140,发票号码:19037082-19037084,涉及金额784,169.58元,税额133,308.82元,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你公司反映上述发票对应的业务内容是你公司向汉炎公司及和诚创富公司采购模具钢材。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塘厦分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检查人员实地协查资料和你公司的账务资料,汉炎公司及和诚创富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建筑用钢材。 好,我们继续。从告知书披露情况看,本案企业被处罚,是因为本企业所说购进的是“模具钢材”,而到销售方企业调查的结果显示销售的是“建筑用钢材”。那么本案涉及业务到底是什么钢材呢?上下游企业,哪个说的是真的呢?税务部门最终认为谁说的是真的呢?我们往下看。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检查人员实地协查资料和你公司的账务资料,大汉公司及和真诚创富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建筑用钢材。” 你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9月、2011年11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2012年5月持上述15份发票到市国家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额合计700,292.63元。你公司采购货物与上述两户企业向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销售的货物不一致,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并利用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700,292.6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29,842.16元,并处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65,067.4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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