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14]56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5
摘要:本次评定工作由地税部门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成立评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夏媛媛、梁健、陈永芳、井晓宇,夏媛媛同志任组长,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总结工作。各区、县(市)地、国税局要成立相应评审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本次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三)市局评审(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1.市地税局、国税局于2014年8月10日前分别召开市级评审会,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征管、法规、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逐户对各区、县(市)局经初评上报的A级纳税人2012-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名单。

  2.市地税局、国税局于2014年8月20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对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共同评审,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A级纳税人名单,在分户《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附A级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

  3.县市区局评审委员会完成对B、C、D级纳税人的确定。同时,将《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B、C、D级的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以及总结,以纸质文件(加盖地、国税县市区局公章)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于2014年8月27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4.市地税局、国税局汇总各基层局上报的《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归纳总结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在8月31日前将《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A、D级的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以及总结分别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省局评审。2014年9月1日-9月30日,省地税局、国税局完成A级纳税人的审核、确定公示名单。

  (五)公示通报。2014年10月1日-10月31日,在省级媒体、地、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A级纳税人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没有重大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拟定正式文件,发布情况通报和公告,有异议的,地、国税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等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六)动态管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通知评定标准中所列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扣分处理,符合降级标准的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七、激励政策

  (一)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可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发票协查外,自认定A级纳税人之日起两年内免予纳税检查;

  2.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票领购次限量放宽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限量;

  3.发票用量调整即时审批;

  4.优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二)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列为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2.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3.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4.定期开展纳税辅导;

  5.各局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外,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市局要求及时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通过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和弘扬诚信纳税行为,营造“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通过联合评定,比对征管户清册,开展征管数据清理,清查漏征漏管,加强税源监控,不断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各级国税、地税局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认真评定每一户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必要时各级评审机构可实地核查或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严格把关,做到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确保每一户纳税信用等级与其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相符。同时,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尤其在对共管户评定过程中,相互尊重,实事求是,努力提高评定质量和效率。

  (三)各区、县(市)国税、地税局分别上报市国税、地税局的《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A、D级)中的纳税人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一致)、法人代表、序号必须保持一致,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各区、县(市)地税局在初次使用信用等级评定软件时,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按软件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必要时保持传递《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B、C、D级)纸质审批资料的方式。

  (五)各级国、地税局在评定结果的应用时,可自行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

  附件:1-4【点击下载

  1.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3.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

  4.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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