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4]56号 2014-6-5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征管分局: 为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4]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分别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法规、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地税局局长方志平、市国税局局长孙险峰分别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本次评定工作由地税部门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成立评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夏媛媛、梁健、陈永芳、井晓宇,夏媛媛同志任组长,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总结工作。各区、县(市)地、国税局要成立相应评审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本次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二、评定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双定户、未做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特殊纳税人。 三、评定内容 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登记证件使用; (4)银行账号报告; (5)税务认定情况;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情况; 2.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3.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报送;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4.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情况; (2)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5.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6.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内容实行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7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8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15分。 四、评定方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采用系统评定和人工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指标见附件2。 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时间要求进行,并且在评定前须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对比清理。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首先由主管地税、国税机关分别评定,再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地税机关评定结果为准。 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归属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共同核定。 五、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附件2.考评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评定所属期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考评分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在评定所属期内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或有3次以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终止时状态为非正常户的,或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六、评定时间 (一)开展宣传。2014年6月30日前,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 (二)县市区局初评。2014年7月31日前,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比对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集、核查评定资料,对管辖的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签署初评意见,完成初评工作,报送县市区局评审委员会。县市区局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初审后,将A级分户《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附件1)、A级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附件3)以纸质文件(加盖地、国税县市区局公章)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于7月31日前报市地税局、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