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25
摘要: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2-25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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