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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