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纳税差别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么迎雪 人气: 时间:2015-04-20
摘要:  劳动合同   ■定义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为雇主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税务处理   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领取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的义务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 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 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派遣员工维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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