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2015-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2日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下位法不需再明确。

因此,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