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服务性政府,激发市场活力 市场经济是应该以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为主,政府调控为辅,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资金、人才等市场要素的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过多的地方审批,势必影响上述资源配置的效率,还可能引发政府寻租失范行为,甚至腐败,给企业带来政策适用的不公平。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缺陷,对于市场经济中发生的企业违规行为,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制裁,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税收优惠是国家针对特定行业、地区特定事项出台的鼓励性政策,以促进科技发展、产业升级等社会经济目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取消税收优惠的事前审批,应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偷税”范畴。 3.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国税总局在税总发[2015]141号文明确提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但是对于取消“审批”后,具体的税务管理方式,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并没有具体明确。
对于上述18项“税收优惠”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如何进行管理,可以结合国税总局2015年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称“办法”)进行探析,该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所谓备案管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存案以备查考。根据《办法》第三条,备案制下,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对于《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而对于《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可见,相对于审批制而言,备案制在管理中,更强调对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 地方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按照国务院和国税总局的要求,切实减少税收优惠前置性审批,或借“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所有的企业对于政策适用才能有一个准确的预期。税收优惠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该纳入税收法治化进程。 1.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立法,做好衔接 国务院发布分批次发布取消审批事项名单的同时,也要求做好“后续衔接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因此,税务优惠取消审批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管理中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的权责。 2.清晰界定政府行为边界,不得“任性” 税收优惠享受可以分为几个阶段:(一)申请环节;(二)享受优惠期间;(三)到期或被取缔。对于申请环节,应该明确申请的方式,比如备案、备查制度,审查事项应该严格按照“备案制”的要求对法定事项进行核实;优惠享受期间,政府可以发起检查,但是应该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发起各种名义的检查。对于后续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该严格按照立法进行资格取消,依法追责。 3.明确违规企业法律责任,并严格落实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取消税收优惠前置审批后,应该明确违规企业的法律责任,让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比如,依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本文关注的18项税收优惠前置审批取消后,应该在《税收征管法》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体面临的法律责任,并严格落实。
事实上,与审批制下,取消审批制,并没有降低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只是在时间上作出了调整,审批制审查在前,但是效率较低,同时带来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大;而备案制度等,虽然降低了受理阶段的审查力度,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但是从整个税收优惠的管理上来看,并没有降低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华税建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该切实结合实体文件,切实提高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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