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国务院发文公布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18项涉税。加上2015年10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的29个涉税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已发文取消了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本期华税律师关注优惠优惠审批取消后,税务优惠申请流程、方式以及潜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可以分为行业性税收优惠和区域性税收优惠,行业性税收优惠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等为代表,区域性税收优惠以“西部大开发”以及部分针对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为代表。这些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然,也有部分政策,因为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审批权限,在各地执行力度、口径有很大差异,带来一定的不公平。
国务院两次共取消214审批事项,其中涉税项目47项,对于企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以下18项有关“税收优惠”取消审批事项:
比如,上述取消审批事项中,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的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节税效果。
(一)官方文件及解读 国务院:根据国发〔2015〕5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发〔2016〕9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国发〔2015〕57号,国税总局与2015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指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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