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前所述,13号令中大量引入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机制,如果属于通过对账面记录的审查、核对形成鉴证意见的则这里的中介机构显然应为税务师事务所等,但如果属于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技术性能、品质等方面进行鉴定,13号令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问题是,企业的资产种类繁多,到底应由哪些部门和机构出具鉴定证明才有效力呢?这需要企业仔细辨别后请相关机构鉴定笔者认为相关规定应给予明确。 3、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在一定程度上可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操作规程,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等级严加管理,并杜绝商业贿赂,给注册税务师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鉴证报告模版,给税务机关的审批带来一定困难。 三、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鉴证 1、精读文件,领会要旨。与国税发[2000]84号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比,13号令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完善了财产损失的申报、审批及扣除条件,并引入了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使广大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可能遇到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问题。对此,要仔细研究文件,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联系,并注意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2、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鉴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1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列举了应提供七项依据。但对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在不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外部证据时,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关于该笔应收款项的专项说明;分析债务人的企业类型、信用等级;分析债权账龄是否达到公司信用政策中确认为坏账的程度或超过诉讼时效;分析单笔债权数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的比例是否足够小、是否达到公司内部管理的责任认定金额;企业的专项说明中清收成本的估算或计算是否合理;企业是否对所有申报的小数额债权实施口头、信函等低成本的催收和业务催收记录。如果具备上述条件,也应该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3、与委托方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规避鉴证方面的风险。13号令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所以注册税务师在实施鉴证业务过程中,一定要树立依法鉴证的思想,完善鉴证工作底稿。对于企业提供的鉴证材料,尤其企业提供的内部证据,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书面声明函,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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