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在税法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三)时限: 按照县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定期减免税资格认定 (1)企业的书面申请(应当说明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经营期等情况);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每年定期减免税具体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3); (2)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4)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以上第(2)、(3)、(4)项资料,与年度所得税申报一起报送即可,不再要求另行报送。 (五)税务机关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经县级国税局发文确认该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并审查批准企业定期减免税申请。 二、外资金融机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款 (二)条件: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时限: 按照县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享受上述优惠的程序: 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应当说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各方出资情况、确定的经营期、是否是分行、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数额等内容); 2、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县级国税局审查批准企业定期减免税申请。 注: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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