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2016-6-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 一、《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三、《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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