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房补贴办理期限的函 甬财政发[2017]65号 2017-2-16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精神,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市局制定的购房补贴有关文件,政策效果明显,社会群众认可。但近期个别符合政策的购房户反映,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购房补贴。为进一步落实政策、统一口径,保障原符合甬财政发[2015]671号、甬财政发[2015]845号、甬财政发[2016]371号规定的购房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现就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其所购商品房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交房结算发票或二手房交易已办理产权登记受理、但尚未办理购房补贴的购房户,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购房补贴。 二、2015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2017年以后开具交房结算发票的购房户,其购房补贴申请,原则上应在交房结算发票开具的半年内办理。 三、加强部门合作,进一步改进服务。各级财税部门要完善内部流程、注重信息沟通,加强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合作,积极利用公告栏、热线电话、网站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代办机构等方式和渠道,主动推送、温馨提示,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改进服务办法,努力让购房户应知尽知,确保政策全面落实。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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