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 国税函[1994]389号 1994-07-06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国税发[1992]109号《关于其他待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项第(一)所法规的“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是否包括专门从事电梯安装、地面匍装等业务。 经研究明确如下:通知第二项所述“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 一、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7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