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21号 1995-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法规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扒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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