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面的税务争议

来源:税中望月 作者: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18-02-25
摘要:案例10-5 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面的税务争议 昆仑房地产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1亿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76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问: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10-5  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面的税务争议
 
昆仑房地产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1亿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76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问: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营改增前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能否扣除?汇算清缴可以扣除吗?
 
分析:
 
该企业季度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0、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期间费用50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260(-760-500)(万元。
 
该企业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10000×15%)=100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填报如下: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注意:这里没有说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申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那么问题来了,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第5行=-500+10000×15%=10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营业税税金及附加没有能够即时扣除。
 
假定该公司2015年度再无其他业务。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
 
纳税调整额:
 
1. 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表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10000万元×15%=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1500万元。
 
2. 24行-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760万元=7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1500-760)=24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
 
季度预缴大于年度应交250-60=190(万元)。
 
问题还没完——昆仑房地产公司2015年未完工收入为1亿元,已经按照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第一季度该项目完工且在会计上结转了收入,经过计算项目毛利润4000万元,即项目毛利率为40%,同时将应交税费760万元结转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利润总额=4000-760=324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注意:这里没有说未完工开发产品转主营业务收入后可以冲减原来预计毛利额。
 
那么——
 
实际利润额=3240万元。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0。
 
应交企业所得税3240×25%=810(万元)。
 
问题在哪里?
 
假定该公司2016年度再无其他业务。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
 
纳税调整额:
 
1.利润总额=3240万元。
 
2.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表 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3.第27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填报10000万元。
 
4.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填报1500万元。
 
5.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填报760万元。
 
6.“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1500-760=7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240-740=25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
 
季度预缴大于年度应交810-625=185(万元)。
 
看出问题了吗?很多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强调季度预缴可以扣除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均属于自己理解,尽管从来没有人说这种做法填写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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