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2-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市本级(不含柯桥区、上虞区)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2月1日后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