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对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三条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正文、附件及附表中涉及的“地税窗口”修改为“税务窗口”、“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抚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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