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15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10-1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订]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

  税屋提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修改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河池市各县(区)税务机关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税 屋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以及自治区税务局的要求,统一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统一河池市全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即,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在缴纳增值税或申请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四、执行范围和施行时间

  在河池市范围内适用。施行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此前河池市各县(区)税务机关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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