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旅游业 24.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奖励。 25.对新晋级为国家4A级、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26.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教育卫生事业 27.对经批准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各类学校(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免收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28.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29.对新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30.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一)服务外包业 31.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 3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33.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给予差额部分补贴。 34.商务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娱乐及体育业 35.对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及体育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十三)动漫产业 36.对新设立的动漫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37.对入驻本市动漫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 38.对在本市设立的动漫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9.对在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分别2000元、1000元、500元,三维分别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0.对本市获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市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其他 4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的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照第6条政策执行。 42.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省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 43.对新引进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本市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时,通过土地招拍挂约定的企业除外),三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44.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四、价格政策 45.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现代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逐步调整到位。继续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鼓励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用水企业使用中水、循环用水给予政策优惠。 五、目标考核 46.建立现代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47.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凡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或单位。 48.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4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符合本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期限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市级出台的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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