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卫生部血站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函[2003]441号 2003-12-15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省、地(市)级512个血站及所属血库建设,卫生部利用国债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采供血机构进行设备改造,经过招标采购进口设备共10个品目,6589台(件),总价值约2400万美元。近日,卫生部以《关于请海关总署协助办理血站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监管的函》(卫规财函[2003]265号)商请我署协助办理上述设备免税及监管事宜。 鉴于血站改造引进设备是国家安排卫生部主办的项目,卫生部将通知各血站主动与有关海关联系配合,且目前采供血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血站急需上述设备开展工作,为使上述设备及时办理减免税和通关手续,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北京海关直接办理上述设备的免税手续。 二、各直属海关根据卫生部列出的血站项目免税设备及用户清单,做好上述设备的后续监管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卫规财函[2003]265号 卫生部关于请海关总署协助办理血站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监管的函(略) 海关总署 200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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