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1号 2002-08-09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黑龙江、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湖北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湖北省外各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在湖北省内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税 屋附件: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2002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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