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2号 1996-11-12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属于地方级部分应列为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的请示》(哈国税计字[1996]第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的有关法规,按照征管(不含代征)与考核相一致的原则,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由国税局负责统计和计划考核。对其他各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亦应按照上述文件法规办理。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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